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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日发关于诉讼、维权的一些披露和澄清

来源: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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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22年苏10民终4173号生效判决书,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诺公司)被判决商誉诋毁侵权成立,判决其发布的公告属于误导性信息、存在诋毁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扬州日发)商业信誉的故意,构成对扬州日发商业信誉的损害;陈林书的行为不等同于扬州日发的行为;陈林书先生作为发明专利权人之一,进行维权和披露等行为并无不当,也不违反法律规定。陈林书先生与奥诺公司的发明专利侵权/名誉侵权案例是个人独立人格和诉权行为、涉案技术属于侧喷类。为让公众有更多客观了解,公司依靠法律方式积极合法维权,立足于展示企业核心技术能力、原创技术能力、业绩信用基础、自有产权资产规模等正面形象和履约能力。
     为尽量还原事实、避免进一步对扬州日发的损害发生,下述内容中有一些其余方的附带摘录,不代表扬州日发行为和意见,以下因是阶段性补充和内容众多,可能有一些偏差和错误;以下内容均来源于合法渠道或司法公开内容,相关全文可从相关官网上查询或向本公司、相关当事方索取,因本网页篇幅有限,只摘录了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和当事方一些辩护意见,因信息来源有限和滞后现象,本公司没法承诺为全部最新信息和表述绝对完整,一切以官网的判决结果、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为准。
     说明:扬州日发、陈林书先生,是合法的分别具有独立人格的实体或个人,本网站是扬州日发唯一官网、所有行为是扬州日发独立行为,其余任何渠道均不代表扬州日发。

一、1、(2021)鲁0114民初9783号
原告:奥诺公司
被告:扬州日发、陈林书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年10月29日
1、1、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1、2陈林书先生的辩护:
原告的本次起诉属于非诚信诉讼行为,应该予以制裁;
陈林书发送涉案律师函是审慎且正当的合理维权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
陈林书发布个人朋友圈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并且其证据来源不明、无合法性,专利权人陈林书不属于经营者,不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诋毁行为认定的主体要件的要求,而相关信息本就属于人民法院和原告应该公开的信息。
1、1、3扬州日发的辩护:
原告的本次起诉属于非诚信诉讼行为,应该予以制裁;
原告关于被告投诉举报的证据为非法证据(执法机关对投诉、举报人进行保密是法定责任,投诉举报也是任何人的法定权利),不应当被接受;
扬州日发的投诉行为是合法正当行为,并且举报内容正确率至少在90%以上(后根据原告的修改统计有约60处),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原告还依此发起本次恶意诉讼,应该予以制裁。
1、1、4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奥诺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奥诺公司负担。
1、1、5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没有上诉。裁定已生效
 
一、2、(2021)鲁0114民初9783号之二
反诉人:陈林书
被反诉人:奥诺公司
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1月6日
1、2、1反诉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采取措施消除对反诉人的影响;
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公开赔礼道歉;
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60万元;
请求判令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依据:
国融证券关于奥诺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21年10月19日;
奥诺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2021年10月22日;
奥诺公司关于涉及诉讼公告的补发声明公告-2021年10月22日
1、2、2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民事裁定书:
--本案不属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应合并审理,陈林书可以另外起诉。裁定驳回反诉原告陈林书的反诉。并已全额退回预交诉讼费。
 
二、1 、(2021)苏1081 民初4440 号、(2022)苏10民终4173号、2023苏民申9021号
原告:扬州日发
被告:奥诺公司
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11月11日
2、1、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
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1、2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22年6月22日民事判决书:
被告奥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扬州日发商业诋毁的行为,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向原告扬州日发道歉的公告,消除影响
被告奥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扬州日发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驳回原告扬州日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 元,由被告奥诺公司负担。
2、1、3当事人意见
原告没有上诉,二审案号(2022)苏10民终4173号。
2、1、4终审判决20221205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奥诺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1、5奥诺公司向南京高院申请再审,案号2023苏民申9021号。
2023年12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奥诺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2、(2022)苏1003 民初10064 号 、苏(10)民终4126号
原告:陈林书
被告:奥诺公司、郭安强、马风军、牛虎、张伟、王开国、国融证券
立案通知日期:2022年10月27日。
2、2、1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一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请求判令被告一采取措施消除对原告的影响;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2、2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陈林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400 元,由原告陈林书负担(原告已缴纳)。
2、2、3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31日作出认定,被上诉人奥诺公司基于商事活动中自身利益的考虑发布的上述公告部分内容确实存在对竞争对手片面的单方认知和主观评价,甚至有的(2021-025、2021-026)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了商业诋毁行为,上诉人的这种行为不值得社会倡导,但究其主观目的以及措词的表达尚不能认定其对本案上诉人陈林书个人人格及名誉进行了侮辱、诽谤,造成陈林书个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8800 元,由上诉人陈林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1、(2021)黑01知民初47号
原告:陈林书
被告:奥诺公司、黑龙江省万里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立案日期:2021年6月30日
4、1、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
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专利侵权产品;
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17万元人民币;
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由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1、2涉案发明专利情况
专利号为200710190736.X,名称为“一种造粒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2年5月30日获得授权,授权公告号为CN101249401B。
2022年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3585号决定,维持了权利要求2、4-5、7-10有效。
两位专利权人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22京73行初7762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9月8日判决维持,专利权人已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965号;奥诺公司另提起二个专利无效申请,其中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9月20日作出无法审查通知书。
4、1、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8日驳回奥诺公司2021年8月16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22年8月25日民事判决书:
奥诺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0710190736X的“一种造粒机”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奥诺公司赔偿陈林书经济损失1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奥诺公司赔偿陈林书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驳回陈林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820 元,由奥诺公司负担4300元,由陈林书负担84520元。
4、1、4当事人意见
陈林书先生当年9月9日、奥诺公司9月13日已提起上诉,处于最高人民法院上诉过程中,2023年3月3日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395号。2024年1月25日已开庭询问。
对于一审已判决认定侵权的图片和文字内容所对应的涉嫌设备生产线,陈林书先生已提起多个发明专利维权。
 
四、2、2022豫01 知民初1599 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433号
原告:陈林书
被告:奥诺公司、河南新乡华星药厂
受理立案日期:2022年10月8日
4、2、1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
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0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人民币;
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专利侵权产品;
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2、2进展情况
涉案专利ZL200710190736X的“一种造粒机”发明专利。
2022年11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奥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13日裁定如下((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46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3年02月22日已第一次开庭,庭审时,奥诺公司辩称应用的是现有技术
原告因被告二河南新乡华星药厂已经停止使用涉案产品,故原告陈林书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及上诉,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月29日作出裁定: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 01 知民初1599 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林书撤回起诉。
 
四、3、2022鄂01知民初2533号
原告:陈林书
被告:奥诺公司、武汉有机实业有限公司
受理立案日期:2022年10月19日
4、3、1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
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暂定)元;
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人民币;
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专利侵权产品;
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3、2进展情况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27日作出(2022)鄂01 知民初2533 号裁定:驳回被告奥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23年5月10日,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159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4、3、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26日一审判决:
奥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ZL200710190736.X 的“一种造粒机”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奥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林书70 万元;
奥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林书维权合理开支8 万元;
驳回陈林书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00 元,由奥诺公司负担12700元,陈林书负担2000元。
目前双方均已提起上诉。
2023年12月7日,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 2778 号。

四、4、(2023)黑01知民初325号
原告:陈林书
被告:奥诺公司、黑龙江成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费日期:2023年10月19日
4、4、1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
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专利侵权产品;
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2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4、2涉案发明专利情况
涉案专利ZL200710190736X的“一种造粒机”发明专利。
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于1月25日作出(2023)黑01 知民初325号之一裁定:驳回被告奥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四、5、(2023)黑01知民初326号
原告:扬州日发生物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奥诺公司、黑龙江成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费日期:2023年10月19日
4、5、1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
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专利侵权产品;
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2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5、2案件进展
涉案专利ZL200910212401.2一种流化床喷浆造粒连续生产方法发明专利。
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于1月25日作出(2023)黑01 知民初326号之一裁定:驳回被告奥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四、7、(2023)浙 01 知民初 526 号
原告:陈林书
被告:奥诺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费日期: 2023年12月11日
4、7、1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
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暂定);
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人民币;
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专利侵权产品;
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7、2案件进展
涉案专利ZL200710190736X的“一种造粒机”发明专利。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26日作出(2023)浙01 知民初526号之一裁定:驳回被告奥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六、其余相关专利的部分事宜
包括奥诺公司在2021年10月22日公告中提到的6.1号专利无效宣告申请。
6、1奥诺公司-申请号201220700318. 7-流化床低温造粒干燥生产系统
2021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3186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2年9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54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奥诺公司负担(已交纳)。
2023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2022)最高法知行终86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奥诺公司负担。法律状态:全部无效。
 
6、2奥诺公司-申请号201320334736.3-一种立式连续流化床造粒干燥装置
2022年8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7309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2年10月27日奥诺公司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11月3日形成案号(2022)京73行初17475号。20240401一审开庭。
 
6、3奥诺公司-申请号201320700960.X-一种侧吹布风板
2022年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7110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法律状态:全部无效。
 
6、4奥诺公司-申请号201320460496.1-一种定向侧吹布风板
2022年8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7312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2年10月25日奥诺公司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11月3日形成案号(2022)京73行初17472号。20240401一审开庭。
 
6、5奥诺公司-申请号201821965324.9-一种用于处理酵母废液的流化床干燥系统
2022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5185号决定,宣告专利权部份无效
2022年10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如下,案号为2022京73行初12002号:(---本院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故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2-8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基础是不成立的---):撤消国家知识主权局作用出的第551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2022年11月3日奥诺公司提起上诉、1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上诉。
2023年6月15日形成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350号。
 
6、6奥诺公司-申请号201320422495.8-一种转筒干燥机的物料增重装置
申请人2022年8月1日提出无效申请。2023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0359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3年5月24日奥诺公司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10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2023)京73行初8987号。
 
6、7奥诺公司-申请号2013208622456-一种过热蒸汽干燥装置
申请人2022年8月9日提出无效申请。2023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0315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3年11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898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奥诺公司负担(已交纳)。法律状态:全部无效
 
6、8奥诺公司-申请号201821965311.1-一种抄板式转筒干燥机的扬料板
申请人2022年8月22日提出无效申请,2023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0395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3年8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062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奥诺公司负担(已交纳)。
 
6、9奥诺公司-申请号202121305071.4-己二酸流化床装置干燥系统
2023年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0911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3年11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238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奥诺公司负担(已交纳)。法律状态:全部无效
 
6、10奥诺公司-申请号201120054654.4 -一种带打刀的喷雾造粒流化床干燥机
申请人2023年9月4日提出无效申请,2024年03月28日复审委开庭。 

6、11奥诺公司-申请号201020665241.5-一种内置盘管换热器
申请人2023年6月15日提出无效申请,2024年03月28日复审委开庭。
 
6、12奥诺公司-申请号202320137755.0 -一种新型内置盘管换热器及流化床
申请人2023年6月19日提出无效申请,2024年04月16日复审委开庭。
 
6、13奥诺公司-申请号201120026627.6 -一种带内置盘管换热器的流化床干燥冷却机
申请人2023年8月22日提出无效申请,2024年03月28日复审委开庭。
 
6、14奥诺公司-申请号200920290036.2 -一种大型喷雾造粒流化床干燥机
申请人2023年8月30日提出无效申请,2024年03月28日复审委开庭。
 
6、15奥诺公司-申请号202321158926.4 -一种流化床造粒干燥机及流化床造粒干燥系统
申请人2023年12月29日提出无效申请。

6、16奥诺公司-申请号201811428413.4  -一种抄板式转筒干燥机的扬料板
申请人2024年3月11提交申请无效文件。

6、17奥诺公司-申请号202310541822 .X -一种流化床造粒机(主要特点之一是上侧喷)
已走申请无效流程。最终以生效裁定或判决为准。
计划采用的主要依据之一:陈林书先生作为发明人的授权发明专利201210256224X一种具有内换热器的流化床。其余可选依据(不一定采用),在申请日之前的技术中包含有“上侧喷”的技术比如:审查意见中的2012102562273一种喷浆造粒方法,2010201836361一种流化床造粒机、201410151389X一种可调流化床包衣工艺及其装置、2018115195049.6-一种内热流化床造粒机等。下为部份示意图摘录。
       


七、1、(2023)鲁01知民初170号
原告:奥诺公司
被告:扬州日发、扬州日发生物设备有限公司、陈林书
扬州日发收到诉状日期:2023年04月30日。
7、1、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10万元;
判令三被告通过《中国知识产权》报及期官方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官网上持续发布声明一个月),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摘录(各被告侵权行为,是精简,如需全文的可提供):
陈林书先生及另外员工,通过微信圈披露了专利侵权案件的受理材料等,并发布配文,误导公众产生原告侵害陈林书的专利权、原告缺乏技术实力等;
陈林书先生在微信圈针对原告发表了大量虚假性、片面性、误导性的信息,误导公众产生原告存在经营违规、固定资产不足、专利权不稳定、侵害陈林书先生专利权等;
被告一、二长期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本实时新闻,罗列了一系列案件,宣称“面临各种诋毁和不正当竞争“等,误导公众以为原告对三被告实施了所谓的”诋毁和不正当竞争“,还选择性的罗列了多件结果对原告不利的专利权无效案件,误导公众产生原告专利权不稳定、原告专利被大量宣告无效等负面评价。
7、1、2案件进展情况
2024年02月29日已开庭询问、交换证据。
法官明确了两个争议焦点:1、三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以及是否承担责任;2、原告的起诉是否是恶意诉讼,是否承担2万元合理支出。
7、1、3其余说明
从所罗列的系列案件中看,奥诺公司的“商誉诋毁成立”、“大量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侵权成立”,除了有已生效法院判决、专利复审委有裁定、一审判决有作出的外,很多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而扬州日发认为一切结论均要以生效判决和裁定为准。
 
七、2、(2023)鲁0191民初3424号
原告:奥诺公司
被告:扬州日发、扬州日发生物设备有限公司、陈林书
扬州日发干燥收到诉状日期:2023年05月16日。
7、2、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
判令各被告在其网站(www.lhcdrying.cn)上刊登道歉声明(持续发布声明一个月),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初步看与(2023)鲁01知民初170号完全类同。
7、2、2案件进展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认为本案应系重复起诉,2023-0605日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起诉。裁定已生效
 
七、3、(2023)苏10民初99号
原告:奥诺公司
被告:扬州日发
扬州日发干燥收到诉状日期:2023年9月2日。
7、3、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 万元,合理支出人民币10 万元,共计510 万元;
判令被告在全国性报刊及其官方网站上刊登声明(官网上持续发布声明一个
月),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3、2案件进展
目前管辖法院确定是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4、(2023)鲁0191民初7243号
原告:奥诺公司
被告:陈林书
查到公告日期:2023年11月15日。
7、4、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合理支出人民币10 万元,共计60 万元;
判令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c1586139)向原告赔礼道歉,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4、2案件进展
陈林书以重复起诉、不诚信诉讼、滥用诉权等为依据,于2023年11月提起管辖异议,直到2024年3月4日、法院还无回复。
 
八、1、(2022)苏10民初196号、2023苏民终1603号
原告:扬州日发
被告:奥诺公司
立案通知日期:2022年9月1日
8、1、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
判令被告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影响,并在对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的维权费用;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
8、1、2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共冻结被告账户存款252.1万元(申请法院冻结500万,无不动产信息,数额来源于被告的公告),目前还处于冻结状态。
2022年10月14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8、1、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4日裁定如下(2022苏民辖终21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8、1、4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奥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奥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产生的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0 元;
三、驳回原告扬州日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6800 元,保全费5000 元,由原告扬州日发负担250000 元,由被告奥诺公司负担51800 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8、1、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民终1603号。
于2024年2月1日已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