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日发关于一些诉讼披露和澄清的摘要索引
来源:时间: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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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以下为部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商誉诋毁、专利无效等案件的摘要索引,一切案件要以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全文为准,本摘要索引无任何主观意见评论,仅提供一些案号、当事人、日期、诉求、判决结果、少量辩护意见等基本信息,为避免选择性理解或误解,需要根据司法文书的全文或可能的关联案件全文理解,可从司法等公开渠道查询、向本公司或相关当事方索取全文,包括其余方的发布比如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诺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的多个公告。本网页篇幅有限、是阶段性补充和内容众多、没有规则指导、信息来源有限,没法全文披露、没法承诺为全部最新信息和完整。
因奥诺公司在2021-026等公告中将陈林书先生发送律师函和公布案件进展的等正当合法行为,公告论述为扬州日发和陈林书先生的共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被以下两个生效判决分别认定构成商誉诋毁和不正当竞争,补充澄清、司法自救均是扬州日发的合法权利,在此澄清:陈林书先生与奥诺公司的发明专利侵权/名誉侵权案例是个人独立人格和合法诉权行为,因涉案专利现存在有效、无效的未生效反复情形,计划处于行政诉讼阶段,如后续有效,还会重新起诉,本摘要索引暂时删除相关信息。
说明:扬州日发、陈林书先生,是合法的分别具有独立人格的实体或个人,本网站是扬州日发唯一官网、所有行为是扬州日发独立行为。
一、1、(2021)鲁0114民初9783号
原告:奥诺公司
被告:扬州日发、陈林书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年10月29日
1、1、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备注:原告的诉讼意见,可见奥诺公司的2021-026号公告(该公告中的不当部分,在生效2022苏10民终4173号中被判决商誉诋毁成立、奥诺公司在挂牌公告2022-033号标题为“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中”带了一句表达歉意、认为是执行了道歉判决;2023苏民终1603号案中被判决为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成立)和其余公告(比如2022-002、2022-007公告),有长篇幅的论述。
并且:2021-026号公告中系列行为的第3项敦促主办券商披露和第4项专利无效申请,在奥诺实际起诉状中并没有该两项依据,公告事实不符案件事实;在2022苏10民终4173号案中,奥诺公司不承认发布了2021-025和026号公告,被法院认定有违诚信。
1、1、2陈林书先生的辩护(奥诺公司在公告中对多页辩护和庭后意见仅摘录提炼两条摘条,有必要澄清一下):
原告的本次起诉属于非诚信诉讼行为,应该予以制裁;
陈林书发送涉案律师函是审慎且正当的合理维权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
陈林书发布个人朋友圈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并且其证据来源不明、无合法性,相关信息本就属于司法公开内容。
备注:2022苏10民终4173号生效判决中认定为,陈林书先生的行为不等同于扬州日发的行为,2021-026号公告中陈林书先生的系列行为并无不当,也不违法。
1、1、3扬州日发的辩护(奥诺公司在公告中对大量辩护和庭后意见仅摘录提炼两条摘要,有必要澄清一下):
原告的本次起诉属于非诚信诉讼行为,应该予以制裁;
原告关于被告投诉举报的证据为非法证据(执法机关对投诉、举报人进行保密是法定责任,投诉举报也是任何人的法定权利),不应当被接受;
扬州日发的投诉行为是合法正当行为,并且举报内容正确率至少在90%以上(后根据原告的修改统计有约60处),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原告还依此发起本次恶意诉讼,应该予以制裁。
1、1、4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奥诺公司撤诉。
1、1、5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没有上诉。裁定已生效。
备注:扬州日发因在披露此案件时,没有上述备注,在2023鲁01知民初170号案中,被济南中院认为是选择性摘录,其余案件披露时,认为是发布了未生效文书和大部份对日发公司有利,构成商誉诋毁。对此扬州日发不服,已分别提起判后答疑、同样案由的诉讼、申诉。
二、1 、(2021)苏1081 民初4440 号、(2022)苏10民终4173号、2023苏民申9021号
原告:扬州日发
被告:奥诺公司
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11月11日
2、1、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
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1、2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22年6月22日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奥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扬州日发商业诋毁的行为,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向原告扬州日发道歉的公告,消除影响;判决书全文见本网站2023年3月7日的维权披露。
被告奥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扬州日发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驳回原告扬州日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2、1、3当事人意见
原告没有上诉,二审案号(2022)苏10民终4173号。
2、1、4终审判决20221205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1、5奥诺公司向南京高院申请再审,案号2023苏民申9021号。
2023年12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奥诺公司的再审申请。
六、其余相关专利的部分事宜
根据申请人、申请号、申请名称、日期、决定号、案号等基本信息,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等公开渠道查询全文,也可联系当事人(包括奥诺公司)索取全文包括辩护全文,在此按申请号合并归类以便于理解,已生效的有注明法律状态。
6、1奥诺公司-申请号201220700318. 7-流化床低温造粒干燥生产系统
因奥诺公司在2021-026号公告中将一项陈林书先生提起的专利无效申请,公告论述为扬州日发和陈林书先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后期被全部无效后,又不予以公告,有必要澄清一下。
2021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3186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2年9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549号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3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2022)最高法知行终86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状态:全部无效。
6、2奥诺公司-申请号201320334736.3-一种立式连续流化床造粒干燥装置
2022年8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7309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4年4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7475号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状态:全部无效。
6、3奥诺公司-申请号201320700960.X-一种侧吹布风板
2022年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7110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法律状态:全部无效。
6、4奥诺公司-申请号201320460496.1-一种定向侧吹布风板
2022年8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7312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4年4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7472号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诉讼请求。
6、5奥诺公司-申请号201821965324.9-一种用于处理酵母废液的流化床干燥系统
2022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5185号决定,宣告专利权部份无效。
2022年10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如下,案号为2022京73行初12002号:(---本院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故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2-8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基础是不成立的---):撤消国家知识主权局作用出的第551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2023年6月15日形成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350号。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2023)最高法知行终35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6奥诺公司-申请号201320422495.8-一种转筒干燥机的物料增重装置
2023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0359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4年5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8987号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状态:全部无效。
6、7奥诺公司-申请号2013208622456-一种过热蒸汽干燥装置
2023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0315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3年11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8986号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状态:全部无效。
6、8奥诺公司-申请号201821965311.1-一种抄板式转筒干燥机的扬料板
2023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0395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3年8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0624号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诉讼请求。
6、9奥诺公司-申请号202121305071.4-己二酸流化床装置干燥系统
2023年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0911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3年11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2388号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状态:全部无效。
6、10奥诺公司-申请号201120054654.4 -一种带打刀的喷雾造粒流化床干燥机
202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8090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法律状态:全部无效。
6、11奥诺公司-申请号201020665241.5-一种内置盘管换热器
202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8609号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即合并了权利要求1加2加3。
更新2025年4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7594号一审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686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就名称为“一种内置盘管换热器”的第201020665241.5号实用新型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依据是认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5没做具体评述,需重新认定。
6、12奥诺公司-申请号202320137755.0 -一种新型内置盘管换热器及流化床
2024年6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第 568248号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5京73行初670号。
6、13奥诺公司-申请号201120026627.6 -一种带内置盘管换热器的流化床干燥冷却机
202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第 568216 号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即合并了权利要求1加2。该文件2021年11月过期。
6、14奥诺公司-申请号200920290036.2 -一种大型喷雾造粒流化床干燥机
202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8541号决定,在同时具备“复合型侧吹布风板、气封式喷枪阀座、侧面对称设置打刀,喷枪对称设置在打刀的两侧”基础上,奥诺公司强调不对称就没有相应技术效果,从而宣告专利权维持。奥诺公司在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中,声称下喷式存在较多弊端、现在技术已相去甚远。该文件2019年12月过期。对于奥诺公司的负面主观评论,专利权人保留维权权利,实际上专利权人2007年设计的下侧喷、直到现在依然用的很好。
6、15奥诺公司-申请号202321158926.4 -一种流化床造粒干燥机及流化床造粒干燥系统
2024年8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1479号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合并了权利要求6加1,原权6是:所述扩大段内设置有第一导流板,第一导流板对称设置;第一导流板的上沿设置于喷枪垂直向上0‑300mm处,或者,第一导流板的上沿设置于喷枪垂直向下0‑300mm处。
申请人认为导流板(筒)可以形成双O形路线的方案,是现有技术,已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权利要求有明显错误:导流板内不存在大小颗粒分层,在导流板区域内喷雾,无法实现小颗粒生长更快的功能。
申请人和奥诺公司均提起了行政诉讼,案号2025京73行初2435号。
6、16奥诺公司-申请号201811428413.4 -一种抄板式转筒干燥机的扬料板
申请人2024年3月11提交申请无效文件。
2024年1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4340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6、17奥诺公司-申请号202310541822 .X -一种流化床造粒机(主要特点之一是上侧喷)
双方的辩护全文,可联系当事方索取。最终需以生效裁定或判决为准。
2024年6月11日,权利人将权2中部分合并到了权1。
2024年9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1893号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即权利要求1、2、3、4、5、6、11、12、13、14、15、16无效,权利要求7-10因在扩大段设置了导流板,有效。
申请人认为导流板(筒)可以形成双O形路线的方案,是现有技术,已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权利要求有明显错误:导流板内不存在大小颗粒分层,在导流板区域内喷雾,无法实现小颗粒生长更快的功能,行政诉讼案号:2025京73行初2860号,2025年3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扬州日发的诉讼请求。扬州日发计划提起行政诉讼二审。
奥诺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25京73行初4977号,2025年4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诉讼请求。
扬州日发的主要依据之一:授权发明专利201210256224X一种具有内换热器的流化床。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用了本依据,结合公知常识,从而宣布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下为部份示意图摘录。


6、18奥诺公司-申请号202121305073 .3 -氮气洗涤塔
申请人2024年3月29日提出无效申请。2024年6月11日,已将权3、权4其中部份和权5、权7同时合并到了权1。2024年10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2362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七、1、(2023)鲁01知民初170号、(2024)鲁民终1128号 、(2025)最高法民申2075号
原告:奥诺公司
被告:扬州日发、扬州日发生物设备有限公司、陈林书
扬州日发收到诉状日期:2023年04月30日。
7、1、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10万元;
判令三被告通过《中国知识产权》报及期官方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官网上持续发布声明一个月),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摘录(各被告侵权行为,是精简,如需全文的可提供):
陈林书先生及另外员工,通过微信圈披露了专利侵权案件的受理材料等,并发布配文,误导公众产生原告侵害陈林书的专利权、原告缺乏技术实力等;
陈林书先生在微信圈针对原告发表了大量虚假性、片面性、误导性的信息,误导公众产生原告存在经营违规、固定资产不足、专利权不稳定、侵害陈林书先生专利权等;
被告一、二长期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本实时新闻,罗列了一系列案件,宣称“面临各种诋毁和不正当竞争“等,误导公众以为原告对三被告实施了所谓的”诋毁和不正当竞争“,还选择性的罗列了多件结果对原告不利的专利权无效案件,误导公众产生原告专利权不稳定、原告专利被大量宣告无效等负面评价。
7、1、2案件进展情况
2024年7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扬州日发立即停止针对原告奥诺公司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扬州日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奥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0 万元;
三、被告扬州日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就其案涉商业诋毁行为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四、驳回原告奥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结合一审判决书的法院认为,扬州日发上诉认为的一审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包含有。
上诉人发布的内容不存在诋毁行为和误导性评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摘录、提炼问题,上诉人在本文“诉讼披露和澄清”对此有醒目明确的告知和引用出处的基本信息,不会误解;一审认为没有公开2021鲁 0114 民初 9783 号案奥诺公司的撤诉原因,但法院裁定书中并无提及,法律不能强迫扬州日发;一审认为“六、其余相关专利的事宜”部分等,容易形成“奥诺公司专利不稳定、系列案件均败诉的不良评价”, 首先上诉人并无奥诺公司和法院臆想的“不良评价”,根据专利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后,该专利就已经是处于不稳定的事实状态。上诉人发布相关内容的行为不存在实施诋毁和误导性评价的主观故意:上诉人对发布的内容尽到了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上诉人在发布内容中明确记载了“相关全文可从相关官网上查询或向本公司、相关当事方索取。因本网页篇幅有限,只摘录了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和当事方一些意见”等大量备注词。 一审判决除了上述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对无三性证明的有私密性的个人微信圈(起码显然陈林书与奥诺公司所有员工不是微信好友),当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法院认为,对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为仅是个人维权行为、既无不当也不违法的结论,再次进行评判,也是审判不当内容的表现之一。
2024年12月23日,山东省高院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积极执行生效判决,扬州日发在此同样位置,特发布本判决披露信息,消除影响,在此表示歉意。执行判决方式参考了奥诺公司的2022-033号挂牌公告,对是否属于执行了判决,除与法院沟通,2025年1月15日已向山东省高院邮寄了书面材料,到3月26日无回复,向济南中院和山东高院重新寄出书面材料,到4月18日,同样无回复。更新,2025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签发2025最高法民申2075号受理通知书。
值得提出的是:生效判决中出现多处矛盾和错误之外,包括将日发生物的法人错误认定,2021鲁011所初9783号案中不存在撤诉原因、却认定是扬州日发故意没有披露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至于赔礼道歉,确定刊载赔礼道歉声明的媒体应当与被诉侵权行为相适宜,且以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为限。本案中,奥诺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日发干燥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及程度需要日发干燥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官方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并持续发布声明一个月”,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构成重大矛盾,让扬州日发无所适从。
所以对此生效判决,扬州日发不服,判决书对扬州日发的披露目的等多项事实,无实质回应,针对判决书中扬州日发认为的法理不明、事实不明、执行不明内容,已提起判后答疑、申诉,并且已采用相同的诉讼理由和奥诺公司的选择性摘录公告,在济南中院同样提起商誉诋毁诉讼2025鲁01知民初105号案,4月10日第一次开庭、暂无进展。
此事件对扬州日发的正常生产经营暂不会造成影响。
七、2、(2023)鲁0191民初3424号
原告:奥诺公司
被告:扬州日发、扬州日发生物设备有限公司、陈林书
扬州日发干燥收到诉状日期:2023年05月16日。
7、2、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
判令各被告在其网站(www.lhcdrying.cn)上刊登道歉声明(持续发布声明一个月),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初步看与(2023)鲁01知民初170号完全类同。
7、2、2案件进展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认为本案应系重复起诉,2023-0605日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起诉。裁定已生效。注:与2023鲁01知民初170号案构成重复起诉。
七、3、(2023)苏10民初99号、2024苏民终1533号
原告:奥诺公司
被告:扬州日发
扬州日发干燥收到诉状日期:2023年9月2日。
7、3、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 万元,合理支出人民币10 万元,共计510 万元;
判令被告在全国性报刊及其官方网站上刊登声明(官网上持续发布声明一个月),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3、2案件进展
2024年7月29日,一审判决:
一、被告扬州日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扬州日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诺公司因不正当竞争产生的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100000 元;
三、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号(2024)苏民终1533号,扬州日发认为,具体以上诉状为准:
首先,奥诺公司在本案的2024-030公告中,将判决书全文选择性摘录,易使公众觉得其不正当竞争诉讼的1-6条诉求全部成立,实际上从判决书内容看,该6条依据并没有被支持,对此断章取义行为,扬州日发已在济南中院提起维权诉讼。
其次,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官网展示的11件实用新型专利时没有指明出处,并认定均是虚假宣传,事实认定混淆不清和错误,出处关系到是否断章取义、杜撰、展示目的、是否对竞争商品进行宣传、是曾获荣誉还是有效荣誉、是否有备注和足以引人误解。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官网展示11项专利时没有做必要标识的事实是错误的,上诉人在进行包括上述11项专利的展示时均作出了必要且明确的标识说明、整个官网内有百余处明显标识,相关消费者可以清楚11项“曾”发明专利和“申请公开号”是公知常识的高管履历简介,而不是对具体商品的有效技术介绍,不会产生误解。
扬州日发并无奥诺公司在(2022)苏 10 民初 196 号案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加标识进行线上和线下混淆专利有效的行为,利用挂牌公告贬低竞争对手的产品和商业信誉’。
七、4、(2023)鲁0191民初7243号
原告:奥诺公司
被告:陈林书
查到公告日期:2023年11月15日。
7、4、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合理支出人民币10 万元,共计60 万元;
判令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c1586139)向原告赔礼道歉,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4、2案件进展
陈林书以重复起诉、不诚信诉讼、滥用诉权等为依据,于2023年11月提起管辖异议,直到2024年4月1日、法院还无回复。
2024年4月10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诺公司撤诉。
注:本案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奥诺公司于2024年4月7日撤诉,民事裁定书中无奥诺公司撤诉原因。
八、1、(2022)苏10民初196号、2023苏民终1603号、2024最高法民申4640号
原告:扬州日发
被告:奥诺公司
立案通知日期:2022年9月1日
8、1、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
判令被告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影响,并在对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的维权费用;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
8、1、2案件进展情况
2022年10月14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4日裁定如下(2022苏民辖终21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8、1、3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2日一审判决
一、被告奥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备注:有6项失效专利不加标识的进行线上和线下的产品宣传应用,利用挂牌公告贬低竞争对手的产品和商业信誉);
二、被告奥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产生的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0 元;
三、驳回原告扬州日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8、1、4双方均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民终1603号。
2024年3月21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二审判决书,扬州日发以包括奥诺公司将“侧喷带打刀”类的成果鉴定等重要资质,张冠李戴的用于其余不是侧喷的产品宣传,比如“顶喷、上喷、底喷、不带打刀”产品;将应具有明确产品名称和有效期的“高新技术产品”模糊化的用于几乎所有核心产品,以宣传相关产品均是高新技术产品;将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保密举报进行公告方式广而告之等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202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 4640 号,对扬州日发申诉理由没有作出准确的回应,再审认为“奥诺公司在宣传中采用顶喷等技术术语,并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产品来自于日发公司或与之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原审判决认为奥诺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日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显然一审、二审、再审均没有准确理解扬州日发的诉求”奥诺公司将侧喷资质应用于自身的非侧喷产品“。
八、2、(2025)鲁 01 知民初 105 号
原告:扬州日发
被告:奥诺公司、郭安强
立案通知日期:2025年1月21日
8、1、1原告诉讼请求:
2025年4月10日第一次开庭,已变更第1和第3项如下
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删除案涉侵权公告并重新发布相关公告,公告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且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100万元、合理支出10万元,共计110万元;
判令两被告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告的方式刊登标题为“道歉声明公告”的公告30天,同时,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道歉声明30天,消除其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双方的主张和答辩理由,因案件还无判决,可另外从双方单独索取,本处均不摘录。
八、2、(2025)鲁 01 知民初 105 号
原告:扬州日发
被告:奥诺公司、郭安强
立案通知日期:2025年1月21日
8、1、1原告诉讼请求:
2025年4月10日第一次开庭,已变更第1和第3项如下
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删除案涉侵权公告并重新发布相关公告,公告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且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100万元、合理支出10万元,共计110万元;
判令两被告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告的方式刊登标题为“道歉声明公告”的公告30天,同时,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道歉声明30天,消除其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双方的主张和答辩理由,因案件还无判决,可另外从双方单独索取,本处均不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