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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日发关于一些诉讼披露和澄清的摘要索引

来源:时间: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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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等所判决、裁决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商誉诋毁、专利侵权、多个专利无效等案件,以下为部分案件的摘要索引,不是全文,其余内容或可能有关联的案件,比如可见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诺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的多个公告、其余方的发布、司法公开渠道,扬州日发没有义务、规定、精力去全部公开(也为避免披露误解,引起不必要纠纷,有需要的可联系当事方索取全文)。说明:裁定或一审判决在不上诉情况下,才能生效,二审是判决即生效,法律并不禁止未生效文书的公布,未生效文书还处于诉讼过程中、不会误解。
      陈林书先生与奥诺公司的发明专利侵权/名誉侵权案例是个人独立人格和诉权行为。
     一切以官网的判决结果、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为准。本网页篇幅有限,只摘录了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和当事方一些意见,作为摘要索引,不是全文;因是阶段性补充和内容众多、没有规则对照,也没法全文披露,本公司没法承诺为全部最新信息、全部正确和完整;下述内容中有一些其余方的附带摘录,不代表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扬州日发)行为和意见;本摘要索引已提供一些案号、当事人、日期等基本信息,全文或可能的关联案件全文,可从司法公开渠道查询、向本公司或相关当事方索取,本公司可提供能掌握的全文供参考,以免误解
      说明:扬州日发、陈林书先生,是合法的分别具有独立人格的实体或个人,本网站是扬州日发唯一官网、所有行为是扬州日发独立行为,其余任何渠道均不代表扬州日发。
      
一、1、(2021)鲁0114民初9783号
原告:奥诺公司
被告:扬州日发、陈林书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年10月29日
1、1、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备注:原告的诉讼依据,部分可见奥诺公司的2021-026号公告(该公告中的不当部分,在生效2022苏10民终4173号中被判决商誉诋毁成立,2023苏民终1603号案中被判决为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成立)和其余公告(比如2022-002、2022-007公告),有长篇幅的论述。
并且:2021-026号公告中系列行为的第3项敦促主办券商披露和第4项专利无效申请,在奥诺实际起诉状中并没有该两项依据,公告事实不符案件事实;在2022苏10民终4173号案中,不承认发布了2021-025和026号公告,被法院认定有违诚信。
1、1、2陈林书先生的辩护(奥诺公司在公告中对多页辩护和庭后意见仅摘录提炼两条摘条,有必要澄清一下):
原告的本次起诉属于非诚信诉讼行为,应该予以制裁;
陈林书发送涉案律师函是审慎且正当的合理维权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
陈林书发布个人朋友圈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并且其证据来源不明、无合法性,专利权人陈林书不属于经营者,不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诋毁行为认定的主体要件的要求,而相关信息本就属于人民法院和原告应该公开的信息。
备注:2022苏10民终4173号生效判决中认定为,陈林书先生的行为不等同于扬州日发的行为,2021-026号公告中陈林书先生的系列行为并无不当,也不违法。
1、1、3扬州日发的辩护(奥诺公司在公告中对大量辩护和庭后意见仅摘录提炼两条摘要,有必要澄清一下):
原告的本次起诉属于非诚信诉讼行为,应该予以制裁;
原告关于被告投诉举报的证据为非法证据(执法机关对投诉、举报人进行保密是法定责任,投诉举报也是任何人的法定权利),不应当被接受;
扬州日发的投诉行为是合法正当行为,并且举报内容正确率至少在90%以上(后根据原告的修改统计有约60处),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原告还依此发起本次恶意诉讼,应该予以制裁。
1、1、4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奥诺公司撤诉
1、1、5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没有上诉。裁定已生效
 
二、1 、(2021)苏1081 民初4440 号、(2022)苏10民终4173号、2023苏民申9021号
原告:扬州日发
被告:奥诺公司
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11月11日
2、1、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
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1、2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22年6月22日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奥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扬州日发商业诋毁的行为,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向原告扬州日发道歉的公告,消除影响
被告奥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扬州日发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驳回原告扬州日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2、1、3当事人意见
原告没有上诉,二审案号(2022)苏10民终4173号。
2、1、4终审判决20221205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1、5奥诺公司向南京高院申请再审,案号2023苏民申9021号。
2023年12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奥诺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1、(2021)黑01知民初47号
原告:陈林书
被告:奥诺公司、黑龙江省万里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立案日期:2021年6月30日
陈林书先生进行专利维权本是个人行为,因奥诺公司在2021-026等公告中将陈林书先生发送律师函和公布案件进展的等正当行为,公告论述为扬州日发和陈林书先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必要澄清一下。
4、1、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
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专利侵权产品;
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17万元人民币;
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由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1、2涉案发明专利情况
专利号为200710190736.X,名称为“一种造粒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2年5月30日获得授权,授权公告号为CN101249401B。
2022年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3585号决定,维持了权利要求2、4-5、7-10有效。
两位专利权人提起行政诉讼,因先锋公司不配合,导致权利修改不被接受,案号为2022京73行初7762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9月8日、判决维持,专利权人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965号、判决维持;奥诺公司另提起二个新的专利无效申请,合并到2024年9月9日开庭。
4、1、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21年10月8日驳回奥诺公司2021年8月16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22年8月25日民事判决书:
奥诺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0710190736X的“一种造粒机”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奥诺公司赔偿陈林书经济损失1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奥诺公司赔偿陈林书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驳回陈林书的其他诉讼请求。
4、1、4当事人意见
陈林书先生当年9月9日、奥诺公司9月13日已提起上诉,处于最高人民法院上诉过程中,2023年3月3日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395号。2024年1月25日已开庭询问。 
 
四、3、2022鄂01知民初2533号
原告:陈林书
被告:奥诺公司、武汉有机实业有限公司
受理立案日期:2022年10月19日
4、3、1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
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暂定)元;
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人民币;
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专利侵权产品;
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3、2进展情况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27日作出(2022)鄂01 知民初2533 号裁定:驳回被告奥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23年5月10日,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159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4、3、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26日一审判决:
奥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ZL200710190736.X 的“一种造粒机”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奥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林书70 万元;
奥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林书维权合理开支8 万元;
驳回陈林书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双方均已提起上诉。
2023年12月7日,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 2778 号。

四、7、(2023)浙 01 知民初 526 号
原告:陈林书
被告:奥诺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费日期: 2023年12月11日
4、7、1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
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暂定);
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人民币;
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专利侵权产品;
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7、2案件进展
涉案专利ZL200710190736X的“一种造粒机”发明专利。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26日作出(2023)浙01 知民初526号之一裁定:驳回被告奥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11日作出(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 76 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4年8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奥诺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陈林书专利号为ZL200710190736.X“一种造粒机”的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奥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林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 用100万元;
三、驳回原告陈林书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其余相关专利的部分事宜
根据申请人、申请号、申请名称、日期、决定号、案号等基本信息,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等公开渠道查询全文,也可联系当事人索取全文包括辩护全文,在此按申请号合并归类以便于理解。
6、1奥诺公司-申请号201220700318. 7-流化床低温造粒干燥生产系统
因奥诺公司在2021-026号公告中将一项陈林书先生提起的专利无效申请,公告论述为扬州日发和陈林书先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后期被全部无效后,又不予以公告,有必要澄清一下。
2021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3186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2年9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549号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3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2022)最高法知行终86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状态:全部无效。
 
6、2奥诺公司-申请号201320334736.3-一种立式连续流化床造粒干燥装置
2022年8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7309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4年4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7475号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状态:全部无效。
 
6、3奥诺公司-申请号201320700960.X-一种侧吹布风板
2022年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7110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法律状态:全部无效。
 
6、4奥诺公司-申请号201320460496.1-一种定向侧吹布风板
2022年8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7312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4年4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7472号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诉讼请求。
 
6、5奥诺公司-申请号201821965324.9-一种用于处理酵母废液的流化床干燥系统
2022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5185号决定,宣告专利权部份无效
2022年10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如下,案号为2022京73行初12002号:(---本院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故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2-8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基础是不成立的---):撤消国家知识主权局作用出的第551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2022年11月3日奥诺公司提起上诉、1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上诉。
2023年6月15日形成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350号。
 
6、6奥诺公司-申请号201320422495.8-一种转筒干燥机的物料增重装置
2023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0359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4年5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8987号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诉讼请求。
 
6、7奥诺公司-申请号2013208622456-一种过热蒸汽干燥装置
2023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0315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3年11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8986号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状态:全部无效
 
6、8奥诺公司-申请号201821965311.1-一种抄板式转筒干燥机的扬料板
2023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0395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3年8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0624号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诉讼请求。
 
6、9奥诺公司-申请号202121305071.4-己二酸流化床装置干燥系统
2023年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0911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3年11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2388号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状态:全部无效
 
6、10奥诺公司-申请号201120054654.4 -一种带打刀的喷雾造粒流化床干燥机
202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8090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6、11奥诺公司-申请号201020665241.5-一种内置盘管换热器
202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8609号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即合并了权利要求1加2加3。该文件2020年12月过期。无效请求人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4年知产预行字第26007号。
 
6、12奥诺公司-申请号202320137755.0 -一种新型内置盘管换热器及流化床
申请人2023年6月19日提出无效申请,2024年04月16日复审委开庭。2024年6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第 568248号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6、13奥诺公司-申请号201120026627.6 -一种带内置盘管换热器的流化床干燥冷却机
202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第 568216 号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即合并了权利要求1加2。该文件2021年11月过期。
 
6、14奥诺公司-申请号200920290036.2 -一种大型喷雾造粒流化床干燥机
202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8541号决定,在同时具备“复合型侧吹布风板、气封式喷枪阀座、侧面对称设置打刀,喷枪对称设置在打刀的两侧”基础上,奥诺公司强调不对称就没有相应技术效果,从而宣告专利权维持。奥诺公司在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中,声称下喷式存在较多弊端、现在技术已相去甚远。该文件2019年12月过期。
 
6、15奥诺公司-申请号202321158926.4 -一种流化床造粒干燥机及流化床造粒干燥系统
2024年8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1479号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合并了权利要求6加1,原权6是:所述扩大段内设置有第一导流板,第一导流板对称设置;第一导流板的上沿设置于喷枪垂直向上0‑300mm处,或者,第一导流板的上沿设置于喷枪垂直向下0‑300mm处。

6、16奥诺公司-申请号201811428413.4  -一种抄板式转筒干燥机的扬料板
申请人2024年3月11提交申请无效文件,2024年6月28日开庭。

6、17奥诺公司-申请号202310541822 .X -一种流化床造粒机(主要特点之一是上侧喷)
双方的辩护全文,可联系当事方索取。最终需以生效裁定或判决为准。
申请人2024年3月15日提出无效申请。2024年6月11日,权利人将权2中部分合并到了权1。
2024年9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1893号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即权利要求1、2、3、4、5、6、11、12、13、14、15、16无效,权利要求7-10因在扩大段设置了导流板,有效。
计划采用的主要依据之一:授权发明专利201210256224X一种具有内换热器的流化床。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用了本依据,结合公知常识,从而宣布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下为部份示意图摘录。
       

6、18奥诺公司-申请号202121305073 .3  -氮气洗涤塔
申请人2024年3月29日提出无效申请。2024年6月11日,已将权3、权4其中部份和权5、权7同时合并到了权1。2024年8月8日审理。

七、1、(2023)鲁01知民初170号、(2024)鲁民终1128号
原告:奥诺公司
被告:扬州日发、扬州日发生物设备有限公司、陈林书
扬州日发收到诉状日期:2023年04月30日。
7、1、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10万元;
判令三被告通过《中国知识产权》报及期官方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官网上持续发布声明一个月),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摘录(各被告侵权行为,是精简,如需全文的可提供):
陈林书先生及另外员工,通过微信圈披露了专利侵权案件的受理材料等,并发布配文,误导公众产生原告侵害陈林书的专利权、原告缺乏技术实力等;
陈林书先生在微信圈针对原告发表了大量虚假性、片面性、误导性的信息,误导公众产生原告存在经营违规、固定资产不足、专利权不稳定、侵害陈林书先生专利权等;
被告一、二长期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本实时新闻,罗列了一系列案件,宣称“面临各种诋毁和不正当竞争“等,误导公众以为原告对三被告实施了所谓的”诋毁和不正当竞争“,还选择性的罗列了多件结果对原告不利的专利权无效案件,误导公众产生原告专利权不稳定、原告专利被大量宣告无效等负面评价。
7、1、2案件进展情况
2024年7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扬州日发立即停止针对原告奥诺公司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扬州日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奥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0 万元;
三、被告扬州日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就其案涉商业诋毁行为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四、驳回原告奥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结合一审判决书的法院认为,扬州日发上诉认为的一审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包含有。 
     上诉人发布的内容不存在诋毁行为和误导性评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摘录、提炼问题,上诉人发布内容中对此有醒目明确的告知和引用出处的基本信息,不会误解;奥诺公司的公告才是避重就轻摘录对己方有利的信息,例如,对其公告2022-026中描述为不正当竞争的专利无效案件后续情况以及2022鄂01知民初2533号案中被认定其构成发明专利侵权成立等事实,没有发布公告;一审认为没有公开2021鲁 0114 民初 9783 号案奥诺公司的撤诉原因,但法院裁定书中并无提及,法律不能强迫扬州日发;一审认为“六、其余相关专利的事宜”部分等,容易形成“奥诺公司专利不稳定、系列案件均败诉的不良评价”, 首先上诉人并无奥诺公司和法院认为的“不良评价”,根据专利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后,该专利就已经是处于不稳定的事实状态。。。
     上诉人发布相关内容的行为不存在实施诋毁和误导性评价的主观故意:上诉人对发布的内容尽到了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上诉人在发布内容中明确记载了“相关全文可从相关官网上查询或向本公司、相关当事方索取。因本网页篇幅有限,只摘录了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和当事方一些意见”等大量备注词。
     一审判决除了上述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对不具有明确来源、无真实性证明、无完整性证明、明确记载(仅个人内容,请勿转)的具有私密性的个人微信圈(起码显然陈林书与奥诺公司所有员工不是微信好友),当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法院认为,对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为仅是个人维权行为、既无不当也不违法的结论,再次进行评判,也是审判不当内容的表现之一。
     奥诺公司也提起了上诉,具体内容可咨询奥诺公司。
 
七、2、(2023)鲁0191民初3424号
原告:奥诺公司
被告:扬州日发、扬州日发生物设备有限公司、陈林书
扬州日发干燥收到诉状日期:2023年05月16日。
7、2、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
判令各被告在其网站(www.lhcdrying.cn)上刊登道歉声明(持续发布声明一个月),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初步看与(2023)鲁01知民初170号完全类同。
7、2、2案件进展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认为本案应系重复起诉,2023-0605日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起诉。裁定已生效
 
七、3、(2023)苏10民初99号
原告:奥诺公司
被告:扬州日发
扬州日发干燥收到诉状日期:2023年9月2日。
7、3、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 万元,合理支出人民币10 万元,共计510 万元;
判令被告在全国性报刊及其官方网站上刊登声明(官网上持续发布声明一个月),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3、2案件进展
2024年7月29日,一审判决:
一、被告扬州日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扬州日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诺公司因不正当竞争产生的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100000 元;
三、驳回原告奥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扬州日发计划提起上诉,理由包括,具体以最终上诉状为准:
首先,奥诺公司在本案的2024-030公告中,只摘录诉讼6条依据,不公布对方答辩意见和判决依据,易使公众觉得其不正当竞争诉讼的1-6条诉求全部成立,实际上从判决书内容看,该6条诉讼依据均没有被支持,对此选择性的摘录行为,扬州日发保留维权的权利。
其次,一审存在大量事实认定错误或混淆不清,将十年前无法验证真假、早就过诉讼有效期的资料进行实质审理,累计有使用权的历史专利共约80项,失效的均已提前或及时撤下,在 “资质荣誉、专利技术、产品展示”模块,从无任何失效专利的不加标识的宣传,采用了大量的、明显的、突显的方式,对专利的有效性标准和失效标准进行了明确的标识,从一审认为的专业人士角度,不构成虚假宣传的要素“足以引人误解”。
一审法院仅依据“日发团队”的高管简介(仅推测,因判决书混淆不清),就判决和(2022)苏 10 民初 196 号案一样的结果,显然不当,没有事实和法理依据,“日发团队”的高管个人简介,不可能是一审认为的“竞争商品“的”不加标识“的”过期专利“的宣传,也有明确注明“曾发明专利”、“有效期以相应资质的官方文件为准,此处不更新”“申请公开号“更是对”专利号“区别说明。
因为扬州日发并无奥诺公司在(2022)苏 10 民初 196 号案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加标识进行线上和线下混淆专利有效的行为,利用挂牌公告进行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另外扬州日发没有奥诺公司行为:将保密举报信息广而告之的行为,没有将”侧喷“资质用于非侧喷产品的行为,没有大量广告禁用语的行为。

 
七、4、(2023)鲁0191民初7243号
原告:奥诺公司
被告:陈林书
查到公告日期:2023年11月15日。
7、4、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合理支出人民币10 万元,共计60 万元;
判令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c1586139)向原告赔礼道歉,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4、2案件进展
陈林书以重复起诉、不诚信诉讼、滥用诉权等为依据,于2023年11月提起管辖异议,直到2024年4月1日、法院还无回复。
2024年4月10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诺公司撤诉
 
八、1、(2022)苏10民初196号、2023苏民终1603号、2024最高法民申4640号
原告:扬州日发
被告:奥诺公司
立案通知日期:2022年9月1日
8、1、1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
判令被告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影响,并在对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的维权费用;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
8、1、2案件进展情况
2022年10月14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4日裁定如下(2022苏民辖终21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8、1、3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2日一审判决
一、被告奥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备注:有6项失效专利不加标识的进行线上和线下的产品宣传应用,利用挂牌公告贬低竞争对手的产品和商业信誉);
二、被告奥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产生的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0 元;
三、驳回原告扬州日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8、1、4双方均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民终1603号。
2024年3月21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二审判决书,扬州日发以包括奥诺公司将“侧喷带打刀”类的成果鉴定等重要资质,张冠李戴的用于其余不是侧喷的产品宣传,比如“顶喷、上喷、底喷、不带打刀”产品;将应具有明确产品名称和有效期的“高新技术产品”模糊化的用于几乎所有核心产品,以宣传相关产品均是高新技术产品;将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保密举报进行公告方式广而告之等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24年7月23日受理,申诉号为(2024)最高法民申 4640 号。